本工程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自2017年3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安费400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或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不含: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金额以合同为准,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自2017年3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安费400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或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不含: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的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金额以合同为准,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自2017年3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安费400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或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不含: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村庄出新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工程】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负责人。(提供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缺一不可;金额、时间、面积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业绩认定标准:提供以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不可为同一业绩。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财务要求:施工企业2020年资产负债率<70%。(提供施工单位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编辑至投标文件中)
4、近两年以内,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以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6、近三个月以内,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7、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本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由施工单位担任;
(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 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 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根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在南京市建委网站公示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亦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6、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红、黄牌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
7、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1年09月至2022年2月) 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投标人须将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若上述人员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将证明材料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8、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9、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5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0、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书的,按(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执行,提供电子注册证书且须证书在有效期内、手写签名、签名笔迹一致,纸质注册证书已作废。(如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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